新媒体首发 | 王玉晴:法院电子卷宗系统应用效果的透视与反思(上)
感谢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主任、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云题字。
王玉晴 |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生;南开大学诉讼法学硕士。
本文为王玉晴2020年硕士毕业论文“法院电子卷宗系统应用效果的透视与反思”的前半部分。指导教师:朱桐辉。
电子卷宗作为司法公开和司法信息化建设的坚实基础和必要载体,其随案同步生成与深度应用无疑是智慧法院建设的重中之重。自2016年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全面推行电子卷宗以来,其应用效果,据笔者研究和考察,却逐渐呈现出参差不齐的现象。其中,北京、浙江、江苏、云南等地法院的电子案卷随案生成实现率达到100%,并且部分法院借助电子卷宗智能系统已基本实现了贯通诉前、立案、审理、执行、结案、管理全流程的深度应用,极大地促进了司法公开、公正、效率和均衡。
但是,反观部分法院却存在虚置不用、重建设轻应用、应用深度和广度不够等诸多问题,笔者分析,这既与员额制、绩效考核等制度性因素有关,也与法院内部客观需求不足及主观能动性不强等非制度性因素有关。
因此,本文以当前法院电子卷宗应用现状全面考察为基础,首先,探析电子卷宗应用的背景、对于司法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功能、其内涵和外延,及其应用的两个支撑因素。其次,总结全国范围内电子卷宗应用的先进经验,以及该系统在法院应用的过程及场景。在这里,将法院的办案流程分为五个环节,再加上案件管理,全方位分析电子卷宗系统的应用情况,以及它对法官管理与审判的积极影响。接着,着重揭示落后梯队应用消极的现状及成因,并从顶层设计者、中层管理者及底层使用者的角度分别提出破解之道。最后,从电子卷宗本身潜藏的问题及其与纸质卷宗比较的角度,对其发展方向作出前景展望与建设建议,以让其在司法信息化和社会治理模式更新上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电子卷宗;辅助系统;横向流程;纵向监管
第一章 电子卷宗及技术制度支撑
第一节 电子卷宗的内涵和辨析
一、电子卷宗的内涵
关于电子卷宗的内涵,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规定:“电子卷宗,是指在案件受理前或者案件受理过程中,将装订成卷的纸质案卷材料,依托数字影像技术、文字识别技术、数据库技术等媒介技术制作而成的具有特定格式的电子文档和相关电子数据。”
紧随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颁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电子卷宗包含法院在案件受理时接收或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档、图像、音频、视频等电子文件,以及将纸质案卷材料依托数字影像、文字识别等技术制作而成的电子文档、数据等电子文件。”
尽管《意见》和《规定》在表述上略有不同,但二者都强调电子卷宗是随案同步生成的电子文件。就本文探讨的法院系统而言,笔者总结电子卷宗就是法院从立案到结案过程中所接收和制作的电子化诉讼文书及材料。它既包括由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当事人、律师、第三方机构等通过线上信息化系统以及线下方式提供的电子文档、电子图像、电子音视频材料,也包括法院自己对纸质文书与材料用扫描、拍照、OCR识别等方式制作形成的电子文件。
相应地,笔者总结各类资料、各类软件与系统后,也给电子卷宗系统下了一个定义:是指围绕着电子卷宗的制作、使用、阅览、审批、评查、移送和归档,以及以之为基础的,集网上阅卷、类案推送、法条检索、裁判尺度与量刑预测辅助、文书自动生成、一键转档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智能系统。
二、电子卷宗相关概念辨析
(一)电子卷宗与数据卷宗
所谓数据卷宗,就是电子卷宗的深度应用,也被称为电子卷宗2.0版,它主要强调以电子卷宗中的关键信息为纲,着力开发、使用及提高与之相伴的法律法规推送、类案推送、量刑预测、定罪预测、证据分析乃至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的准确度与精度。
其技术过程,简单来说,就是借助文本分析技术,从卷宗里抽取一系列关键要素,如罪名、地点、手段、情节及量刑等,并且将它们以相互关联的形式汇集入数据库,以进行数据化的关联、比对分析和再次生成的电子卷宗新形式。
严格来讲,数据卷宗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诉讼卷宗。无论是电子卷宗还是纸质卷宗,它们在形式上是静态的,在内容上是完整的,而数据卷宗更像是一个动态的、变动的卷宗数据库,它们由卷宗中提取出来的一个个独立的词语所组成,并对这些词语按照词性及褒贬进行智能判断和分类,之后再把具有相同性质和相近语义的词句进行归类整合,并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类似于字典的数据库。
那么,电子卷宗与数据卷宗究竟有何区别?以一篇标准的学术论文为例,电子卷宗就像该篇论文的正文部分,虽然内容全面完整,但阅读起来费时费力,并且可能忽略重点;而数据卷宗就像这篇论文的关键词,即通过分词软件从文章中自动识别、提取出无限多的关键词,而这些关键词可检索、可关联、可抽取,这就为卷宗的深度应用奠定了基础,即为卷宗的数据化转型提供了技术层面的可能性。进一步讲,从原始电子卷宗中提取出关键词并不是最终目标,通过这些关键词自动生成各类诉讼文书或借此开发出卷宗衍生品,才是数据卷宗作业这一深度应用的最终目标。
(二)电子卷宗与电子档案
电子卷宗与电子档案是电子化的诉讼卷宗在法院流转中形成于前后阶段的两种形式。二者以法院结案归档为分界点,在结案归档前,即在办案过程中被统称为电子卷宗;在结案归档后,统一转化为电子档案,并与纸质卷宗同步归档。
电子卷宗归档必须满足“双印证”要求,即电子卷宗的内容和排列顺序必须与纸质卷宗的保持一致;电子档案的内容和排列顺序则必须与该案电子卷宗的一致。这两项要求看似简单,但在实践中却问题丛生。由于电子卷宗和电子档案的制作工作分属于法院的业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各部门对于电子卷宗和纸质卷宗的顺序编排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在电子卷宗随案生成过程中也无法完全避免出现漏印、错印、图像不清晰等情况,这些都可能影响电子档案制作的质量和效率。
诚然,电子卷宗和电子档案的服务对象不同(前者服务于审判乃至审判管理本身,后者服务于档案管理)决定了二者的制作和管理标准不同,并且随着电子卷宗应用技术的逐步提升,相关标准也会随之调整。但万变不离其宗,保证电子档案与电子卷宗的真实、完整与一致始终是电子卷宗制作与归档的根本要求。
第二节 电子卷宗的应用背景及功能
一、电子卷宗的应用背景——司法信息化建设
电子卷宗及其系统的使用,在当前不少地方取得了实质突破。其实它是我国坚持不断的信息化及司法信息化的产物和优秀作品。是在司法信息化建设下的产物,同时又成为了司法信息化和司法智慧化的基石。
法院司法信息化发端于审判程序中涉及的各种笔录的电脑录入。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法庭由一张审判台、两张桌子和几把长椅组成,审判长和审判员居中而坐,书记员坐在审判台旁边或者前面负责庭审记录。在那一时期,庭审记录只能手写,1分钟至多写几十个字,但仍要求书记员必须客观、全面地记录下整个庭审过程。因此,书记员不仅要在庭审前做大量功课,比如熟悉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某些特别的姓名、名称及涉案地点等等;在开庭时也要全神贯注,随时记录下法官和当事人的对话,不能有一丝懈怠;庭审结束后,还要与当事人逐句核对笔录,确保笔录完整、客观、准确后让当事人或控辩双方签字确认。当然,这也与我国早期的法官培养体系密切相关,当时的书记员是担任法官的必经阶段,无论学历高低,均要经历一段师徒式的传帮带过程,所有人员进入法院均从书记员干起,令其尽早受到磨砺,以熟悉审判流程。
彼时科技落后,司法信息化更是无从谈起,只得依靠人力完成复杂、严密的办案流程,书记员况且如此,审判员的工作强度和工作压力更是可想而知。此外,就刑事庭审举证而言,早期的传统举证方式以摘要宣读为主,证据的问题和细节不能得到有效展示,造成部分瑕疵证据甚至是不真实、不合法的证据没有被展示出来,也就无法得到有效质证。而质证也主要是对书面证据进行质证,诉讼双方无法有效参与庭审,难以找到案件质证的突破口,也使法官难以当庭认证并作出裁判。因此,传统的摘要式、概况式、宣读式的举证示证方式是造成举证示证虚化的主要原因,也造成了长期以来的庭审“虚化”。
2000年以后,法院开庭逐渐使用电脑进行记录,法官和书记员们无一不热情高涨地学习使用电脑以提高审判执行的效率。与此同时,亚伟速录机也在法院得到普遍运用,使用它,打字快的书记员每分钟可以打近200字。电脑和速录机在庭审中的广泛应用,将书记员从繁重的手写劳动中解脱出来,而且准确度要更高,更方便当事人核对,不仅大大减轻了书记员的工作量,而且有效提升了审判效率。但是,这种庭审记录方式难免会受书记员的记录水平、总结能力、记录速度,以及发言者的语速等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庭审笔录或多或少会存在一定误差或疏漏,诉讼双方在核对庭审记录时不仅耗时,也容易出现分歧,给案件审理带来不少麻烦。
伴随着电脑在庭审中的普及以及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的迅猛发展,庭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改变了以往宣读纸面证据的传统示证方式,开始与国际化接轨,探索使用多媒体示证这一新兴手段。多媒体示证作为公诉人出示证据的辅助手段,能将所宣读证据的原貌实时地向法庭展示出来,甚至能借助较为直观、形象的图片或影像进行演示,能更好地对证据的形式和内容予以解释、说明,也方便了法官、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理解和把握。
但这种多媒体示证方式在实际应用中也暴露出不少弊端:比如,传统的多媒体示证主要是通过播放 PPT ,向法庭展示以书证、言辞证据为主的卷宗扫描件,以及部分物证的图片,形式单一、内容呆板;并且,示证时只能依照编排好的顺序播放,不能修改示证顺序,也不能标注示证内容,灵活度欠佳。更重要的是,从公诉人的角度,单一的PPT示证模式使其庭前准备的工作量不减反增。公诉人制作PPT 需要先将卷宗材料扫描为图片,再通过添加图片、编辑图片等方式制作,这必然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而且这些扫描后的材料并没有延伸使用的空间。在民事、行政审判中也暴露出了类似的问题。
因此,传统的多媒体示证因为存在的诸多局限性已无法适应新的庭审需求,亟需更方便、更集约、更智能的科技手段提高庭审记录、示证、质证、辩论与辩护的质效。这就是以电子卷宗为代表的司法信息化、司法智慧化手段。
回顾和展望发现,我国法院信息化从1996年起步,主要是如前所述的电脑记录和办案。接着,电脑、网络、多媒体技术推动其走向了以互联互通为主要任务的2.0版建设。2016年司法信息化的2.0版建成,“智慧法院”建设如火如荼,到该年年末,基本实现了四级3500余家法院的专网全覆盖、互联互通。2017年开始了3.0版建设,要求以大数据为核心,加强其与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的结合应用。截至该年年底,全国4.2万个法庭中超三分之二建成了“科技法庭”,同时,电子卷宗、庭审语音记录、智能辅助、统一执行等系统也在各试点法院先后上线。“科技法庭”开始走向“智慧法庭”。
在这一升级中,其实都离不开语义分析技术、图片转文字技术、自动编目技术、语音识别技术对案件材料和庭审过程的电子化提取,形成电子卷宗,以及借助各种大数据与算法基础上的类案类规推送技术、预测技术等辅助手段对审判的助推。因此,电子卷宗及其深度应用既是所有上述信息化升级的产物,又是这些应用的核心和基础。
二、电子卷宗在司法流程上的功能
(一)电子卷宗相对纸质卷宗的优势
首先,电子卷宗能够免去或者节约很多司法费用,例如打印卷宗、纸张投入、卷宗移送、卷宗保管。这些都是要耗费大量物力财力和人力的。
其次,电子卷宗具有很强的可复制性,能够便捷地制作备份,这样不仅能减少大量的复印费用,更有很强的抵抗自然损害、灾害的能力,备份多了后,就不怕火灾、水灾带来的灭失。
再次,电子卷宗能让办案人员很方便地阅览、检索、对比、批注、展示、携带、归库及调卷。结合多媒体技术,借助自动编目技术,电子卷宗在这方面的优势是纸质卷宗无法比拟的。
最后,电子卷宗还能让司法人员快速地提取整段的大量的文字,这就为裁判文书的撰写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显著提高了工作质效。借助文字提取技术、图片转文字技术,这些能提取、可编辑的文字大大节省了司法人员的工作压力。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对一些类型化的案件,还能自动生成判决。
(二)电子卷宗的后续优势
电子卷宗不仅比纸质卷宗有上述表面优势,更有后续的优势。
首先,因为电子化文本的存在,以及能够便捷的查找、阅览、分析和递送,就给后续的案情分析、法律寻找、类案寻找、证据分析、合议庭讨论、文书制作、执行对接、审限把握、诉讼保全等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显著降低工作环节和工作强度。
其次,因为电子化的文本存在,所以电子卷宗能够让其附带的其它系统及程序,例如类案推送、相关法律法规推送、裁判文书自动生成在算法和大数据技术的帮助下发挥功效,使得案件的审理的效率和质量得到更有效的提升。
再次,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在电子卷宗及其系统之下,审判与执行的对接将更为顺畅,在审判中需要诉讼保全、财产查封、在审判后需要执行落实的,执行庭的法官可以很方便地获得裁判文书乃至电子卷宗,这样能使得执行更为精准高效。当然,法院阶段结束后,需要将刑事案件交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的,电子卷宗系统里的相关文书也能很快地复制和传送,也便利了刑事审判和执行的无缝对接和衔接。
最后,因为电子化文本的存在,可以使得案件审理完毕后的案例积累与分析、动态研判、裁判标准的统一、司法资源合理分配更为高效和准确。
(三)对司法公开和司法均衡的功能
从司法改革和法院审判的目标看,电子卷宗及其主系统、辅助系统也对司法公开和司法均衡有着莫大的助益。
首先,电子卷宗的电子化文本及其系统能便捷性地、立体地进行证据的出示、开示和质证;还能让各类法院文书的制作、修订、生成更方便,让裁判文书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更方便;这就显著地增加了审判的参与性与公开性。
其次,在不少地区,不仅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辩护律师还能通过各种手机端提交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经法院审核后,这些会成为电子卷宗的一部分,而且,当事人及律师还能通过自己的权限了解诉讼进展,进行网上阅卷、阅异地电子卷,这就更显著地提高了诉讼效率以及诉讼的透明性。
最后,在司法均衡乃至司法公正上,电子卷宗及其辅助系统的类案推送、法律法规推送能给审判人员更多的参考,有的司法机关的辅助还能对证据分析以及裁判结果做出预测,指出证据和法律分析的不足和要点,这样也是纸质卷宗基础上的审判作业无法完成的。这就能显著提升类案同判、类案类判的质效,进一步提升司法的质量。
三、电子卷宗在司法管理上的功能
笔者参与几次司法调研发现,电子卷宗及其办案应用系统还能给法院管理层对案件的监控、审批、评查、考核、评比等带来“高科技”式的方便。
(一)能让案件集体讨论更便利有效
电子卷宗系统能方便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法院对案件质量的监督和管理首先体现在办理过程中国的集体讨论制上,有了电子卷宗及其系统的话,这些集体组织的成员能够很方便地在讨论前就得到案件的电子卷宗,同步阅卷、提前做出判断和分析。另外,电子卷宗及其系统内含的办理过程中的审限提醒功能,也是它们能助力案件管理的体现。
(二)能让案件审批更方便、更“专业”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位公诉部主任曾经撰文指出,现在的司法机关的“三级审批制”有回归的趋势。其实,在此之前,法院审理案件需要审判张、庭长及院长“三级审批制”就一直在运行着。
而卷宗电子化后,电子卷宗的支持系统上是有案件提交管理层审批的功能的,而且能够让多个多层有权限管理主体同时访问案卷、调取案卷、仔细阅读案卷。例如,示范全国的江苏昆山法院的电子卷宗系统就突破了旧模式,院庭长能“全流程、全方位同步监管全部案件”,其同步扫描、关键流程时限提醒、预警功能为及时介入管理“提供了极大方便”。甚至笔者看到,有法院自己的报道称他们的电子卷宗系统还支持法官们从手机上阅读电子案卷,这就给案件审批带来了很大的方便。随着5G技术的到来,大容量卷宗下载到各管理手机上也是没有问题的。
(三)能便利案件审结后的评查和考核
电子卷宗及其系统也便利了法院系统对审结案件的评查、抽查、考核及评比。因为电子卷宗能非常便利的被各级管理层调取、查阅、检索和比对。笔者在北京市某司法机关调研时,他们甚至告诉我们,他们办理的案件,管理层乃至最高管理层如果感兴趣的话,是可以借助案件应用系统看到卷宗的。后来和几位司法工作者求证,也印证了这一事实。
笔者在相关文献中也找到了一段关于“智慧法院”网络化的精确性和扁平性的论述。其中就提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内网及数据调度平台,能够调取全国任一家法院的“工作数据”并借助网络应用系统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提高了全国法院决策执行度。如果这一“工作数据”包括电子卷宗的话,也进一步印证了这一点。
总之,从纵向的司法管理角度分析,电子卷宗及其系统的多维功能可以使案件管理和质量监控走向了严密、专业、即时和全覆盖,能够有效监督司法人员的消极作为以及过于积极的作为。
这也是笔者提出电子卷宗系统“使得横向上的环节、阶段衔接更顺畅,纵向上的内外层级监管更高效,整体上的司法大数据分析、动态研判、资源配置更优化”并将其称为“司法信息化的主要凭借及信息源头”的原因。
第三节 电子卷宗应用的技术与制度支撑
一、电子卷宗的技术支撑
(一)硬件设施
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与深度应用离不开相关硬件设施的支撑与保障。非接触式高速扫描仪可在不拆卷的情况下进行高速扫描,速度可达到0.8秒每画幅。高配置电脑的大容量、大内存和高屏幕分辨率支持存储上百万页的电子卷宗文档并保障运行速度和清晰度。阅卷专用触屏一体机,具有智能识别身份、阅卷功能集约等优势,还能便利有权限当事人和律师自助阅卷。多媒体示证平台依托投影仪、摄像机和专用电脑,助力公诉人在庭审示证过程中更高效、准确地出示证据。全方位高清监控探头,安装在电子卷宗制作室内,用来监督电子卷宗制作全过程。此外,服务器、移动硬盘、网线、转换器等基础硬件设施也必不可少。
(二)软件技术
以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为对象研发的智能服务系统更是拓展卷宗应用深度与广度的强大助推器。这一系统由一系列建立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网络技术基础上的阅卷、编目、文书生成、检索、调取、审批及归档等子系统组成,是一种辅助法官办案和方便监督、评查的多功能集成平台。其三大核心是OCR识别技术、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自动编目与归档技术。
OCR识别技术能够实现卷宗材料从图片至文本的格式化转换,生成可编辑的双层PDF文件或文本文件,方便法官复制、编辑,也方便全文检索和关键词定位。
自然语言处理技术,也称语义分析技术,能够实现对电子卷宗信息的分析,根据案件类型提取基本信息,使非结构化数据转换为结构化数据,将准确的信息自动填至办案系统或提取到文书中,减少了人工输入和校对的工作量,并能使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对数据的汇集更快捷、准确、完整。
自动编目与归档技术能自动识别卷宗封面、标注名称、归目、排序等,大大减少了人力劳动,并为后期的法官阅卷和法院归档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电子卷宗的制度支撑
(一)罪名及考核标准的统一化
如前所述,数据卷宗能将卷宗里的关键信息提取、汇集、存入数据库,而以这些信息为数据源研发的电子卷宗智能服务系统,在辅助法官阅卷、撰写文书,进行案件评查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些功能都指向服务审判质效的提高,而这一提高不仅来自诸如OCR识别、语义分析、自动编目与归档等智能化技术的应用,更来自相关法律与制度的完善。
以刑事案卷为例,罪名的统一化和规范化是电子卷宗得以更好地服务审判的制度基础。之前的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补充规定》、《暂行条例》等形式制定的23个单行刑法中,除《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等极少数的个别条文采取定义式方法规定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偷税罪、抗税罪等罪名外,基本上也没有规定罪名,刑法理论界称之谓的“不明示罪名”。
这就导致其余的多数罪名只能借助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罪状进行逆向归纳与推理后才能确定。这就带来了很大的随意性和差异性,因为不同主体因自身的法律素养及所处的位置不同,对于罪状的认识和理解就会不同。
在刑事案件中,罪名决定侦查方向、起诉框架、辩护策略及审判对象。
从宏观角度讲,罪名不统一、不规范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从刑事案卷这一微观角度讲,一是在公检法三机关间移送的卷宗会出现案件罪名的不一致,给法院定罪量刑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二是不利于形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刑事裁判文书。尽管1997年修订的刑法并未实现罪名立法化,但最高人民法院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于当年12月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该规定确定了413个罪名,是建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刑法分则罪名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时至今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十)》及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刑法分则条文分为十大类共469个罪名。
这一重要变化不仅解决了上述两个问题,而且因为司法信息化的发展,还给我们带来了未曾料到的良好功效,那就是——为电子卷宗的制作和应用奠定了良好基础。因为,借助前述技术手段从卷宗材料、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识别提取所涉罪名时,基于固定罪名能快速定位相应法条,将罪状等法律规定与犯罪行为做对比分析。
这样的罪名确定和统一还给后续的电子档案归类、存储,法院数据库数据的积累、分析以及裁判文书统一上网公开提供更多便利。例如,裁判文书要上网时,确定和统一的罪名能方便文书公开系统快速搜集、归类这些电子卷宗中的裁判文书,也便利了各方面的检索和查阅,有助于指导性案例的形成及裁判尺度的统一。
(二)部门间的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
司法审判的每段业务都是关联的,但较早工作模式的基础和产出均是“孤岛信息”,各机关、各部门互不联网,例如行政执法信息与司法信息,司法系统中的法院与检察院的信息都会割裂甚至各自保护,而信息的割裂无疑会阻碍审判质效的提高。
作为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最重要基点之一,电子卷宗系统建设就需要打破以往“信息孤岛”的常态。这既离不开法院内部数据的融合,也离不开法院与其他机构信息上的互联互通,以及业务上的互助协同。现阶段,全国各地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的专网,已经实现了省内三级法院内部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实时更新,上下级法院间可借助内部专网平台按规定传阅电子案卷,繁复的报批也变得快捷,亦无须耗费过多的人力往返于各级法院之间。
而且,各省法院和省内的人大、政法委、检察院、公安机关、信访机关、房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也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例如,我国法院已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以及多家银行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还建成了道路交通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系统。
借助这些广泛存在于法院内外的信息共享平台,无论是电子卷宗本身的相互传递,还是卷宗所需数据信息的相互调取,亦或是司法流水线上的相互协同,都不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摆脱了以往纸质作业的繁琐工序,几乎实现了随时随地的“零距离”沟通,内外联动地推进着法院审判与执行工作的提效增质。
另外,电子卷宗能够得以建立、发展和深度应用也与法院不仅开始重视审判内部管理上的审判与执行、司法行政、信息科技部门的横向整合,而且开始重视纵向监管上的扁平化管理、直接管理和即时管理的综合整合有关,对此,第一章第二节“电子卷宗的功能”部分已有充分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第二章 电子卷宗应用的积极现状
第一节 电子卷宗应用的先进经验
放眼全国各地法院,电子卷宗应用成效显著,部分先进经验在最高人民法院推动下已成为范本逐渐向外推广。
一、长江以北的电子卷宗应用
在长江以北,北京法院的“睿法官”智能研判系统,侧重于整合法律条款、相似案例、电子卷宗等数据资源,为法官判案提供统一、全面的规范和指引,有效推进了类案类判。
河北法院系统的“智审1.0”审判辅助系统,实现了电子卷宗利用与裁判文书撰写的深度结合,一键自动生成文书首部的当事人信息、后部的审判人员姓名等固定内容,还能自动进行文书纠错,减少错误概率。
吉林省珲春法院的“无纸化聚能中心”能统一安排扫描员、组卷员、订卷员、评查员、档案员协同进行纸质诉讼材料的管理与电子卷宗形成,以专业、规范的流水化作业及一站式管理,为法官深度应用电子卷宗提供了技术与系统支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法院的智能电子卷宗系统,为实现卷宗信息在庭审过程中的充分利用,还将自身与庭审语音识别系统对接,由后者先期对电子卷宗的内容进行自动学习,显著提高了庭审时的录入正确率。
二、长江以南的电子卷宗应用
浙江玉环法院在全国率先实现了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的归档方式,探索出“独立装订归档”、“证据库存放”、“案号合并装订”三种模式,为解决诉讼档案库房紧张、纸质材料二次扫描、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一致性等“老大难”问题创造了新经验。
江苏苏州中院在该院诉讼服务大厅设置“速讼宝”机器人,当事人可借助其完成自助立案、自动采集电子卷宗并封装纸质材料、实时对接法院业务系统等工作,实现了便利当事人立案的智能化综合服务。
江苏苏州昆山法院在电子卷宗、全景语音、智能服务的基础上,以千灯法庭为试验,进行了电子卷宗使用的创新:同步生成,智能编目,引入智能中间库,进行辅助事项集约化管理与社会化外包,实现了全流程的无纸化办案,被称为智慧审判的“苏州模式—千灯方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审委会专委刘贵祥的批示,提出要在全国推广。
深圳法院打通了电子卷宗系统与广东省高院“综合业务系统”、“法智云端”网上行政诉讼服务平台、“E键”送达平台等业务系统的链接,使得各系统间的文书材料、电子卷宗等数据相互融合,多种来源的案件信息自动汇聚,实现了诉讼材料与数据信息的最大化利用。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的“青云”金融智审平台依托卷宗电子化,实现了金融类案件的批量式起诉及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自动生成,助力了该类案件在要素式审判上的更上层楼。
第二节 电子卷宗应用的过程及场景
一、诉前环节的应用
在法院正式立案前的诉前调解环节,电子化的诉讼材料和证据能更加便利当事人的诉讼风险评估工作,发挥预警与防范作用。实践中,为响应“枫桥经验”,就地解决纠纷,化解法院长期以来的“案多人少”矛盾,很多法院都可能主动开展诉前调解。对于那些法律关系清楚、事实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比较明确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会引导、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而电子材料、证据乃至卷宗及相关智能系统的引入,对促进诉前调解的广泛适用及制度优化具有显著功效。
一方面,在案件登记时,立案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起诉材料所制作的电子卷宗,对符合诉前调解条件的,能够在线推送给本院内设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方便调解员网上阅卷,第一时间组织调解工作,减少因纸质材料转交引起的时间差。
另一方面,在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及其他证据材料电子化的基础上,电子卷宗智能系统可自动识别、提取当事人信息及案件关键信息,在短时间内为当事人推送相关法条、判例及诉讼风险评估报告,对当事人后续的诉讼行为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尤其对于一些调解、撤诉率较高的案件类型,当事人权衡利弊后,很有可能选择快捷且不伤和气的诉前调解,一旦达成调解协议,便能成功解决纠纷、减少诉累。
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诉讼材料、证据及卷宗的电子化在诉前环节能实现双管齐下的效果,既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及时止损,又帮助法院缓解案件压力。
二、立案环节的应用
在立案环节,电子卷宗及智能系统能实现“三位一体”地辅助法官规范立案。
首先,无论是当事人经过诉前调解后依然选择立案,还是直接选择立案,电子卷宗及智能系统会利用OCR技术自动识别、提取诉状中的全部信息并回填至办案系统,大幅度提高立案登记的工作效率。
其次,智能系统对电子卷宗的深度识别,能自动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关键词,如“仲裁协议”、“劳动争议”等可能需要先行仲裁案件的关键词。出现这些关键词后,立即会提示给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帮助其预先筛选、过滤掉那些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当然,这里的人工智能仅起到预警与提示作用,对案件是否受理仍由办案人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自主决定。更重要的是,电子卷宗智能系统不仅能够识别、拦截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先行仲裁案件,而且能够甄别是否存在应该处理、审查却无作为的情况,这对立案工作既是监督,也是补救。
最后,电子卷宗及其智能系统还能在立案阶段利用已建成的司法数据库将案件有关信息“一网打尽”,实现案件关联、案件要素提取、政法协同办案、制作文书、立案风险防控、网上送达等功能,使立案庭的办案人“一键”完成案件受理后的全部后续工作。
三、审理环节的应用及升级
(一)电子卷宗助力庭审实质化
在电子卷宗视野下讨论庭审实质化,其核心在于探索从传统法庭到科技法庭,再到智慧法庭的变革之道,并探究其是如何助力庭审记录、举证、质证以及裁判意见的形成的。
其中,电子卷宗及其系统与庭审中的人工智能语音转写系统一起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对庭审笔录和庭审材料的形成有着重要的支持和纠正功能,便利了庭审中的各方参与及留痕,提高了出证、质证及各方互动的质效,促进了裁判文书的准确性和裁判结论的全面性与客观性。当前,人工智能语音转写系统已全面应用到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的庭审记录当中。
该系统具有语音采集功能、实时转写功能,以及对电子卷宗材料的自动学习提取功能,审判人员与诉讼参与人的发言可被自动载明角色实现庭审语音向文字的转化,并与从电子卷宗中提取的关键信息相结合,自动生成庭审笔录。其笔录内容精确度高、完整度好、实用性强,可以真实、全面、客观、公正地记录庭审内容,还原庭审过程。
而且,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大屏幕清楚地看到自己的发言内容。更重要的是,书记员们从繁重的庭审记录工作中被解放出来,有更多时间和精力从事其他辅助工作。客观上说,这次庭审记录方式的进步是革命性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在方言俚语的识别与笔录生成方面还有改进空间。
电子卷宗及其系统不仅有助于语音识别与文字转换准确度的提高,而且与“随讲随查”的法条检索系统及“随讲随翻”的出庭一体化平台也有着积极的互动,进一步提高了庭审的质效、促进了庭审的实质化。
法条检索系统的便利之处在于,能让法官在主持庭审过程中随时查阅案件涉及的具体条文,帮助法官分析案件涉及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并且,法官在需要时还能借助该系统讲相关法律条文显示在大屏幕上,以便利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了解其内容,助力了庭审的无纸化、透明化,显著提高了庭审的互动性与效率性。
同时,在庭审时,刑事法庭还特别给公诉人的出庭一体化平台提供了便利。它是公诉人充分利用大数据,通过多媒体展示文书和证据的辅助系统。该平台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相对接,在开庭前公诉人通过登录该平台即可将统一业务系统中的电子卷宗、法律文书、证据组合架构、出庭预案等材料一键式下载到专用电脑中,经过简捷的编辑后,即可通过多媒体设备向法庭直观展示相关材料。庭审中,公诉人还可以在后台快速地检索、查阅、抽取、调整、标注、展示相关证据,并在保留证据原始内容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适用不同的多媒体示证模块,大大增强了举证、质证的灵活性与便捷性。
总而言之,从早期完全依靠纸质卷宗的传统庭审方式,到中期以电子卷宗为主、纸质卷宗为辅的科技庭审方式,再到现在不少法院做到的全程无纸化的智能庭审方式,这一渐进性变革不仅凸显出我国法院系统近二十年来通过科技方式改革审判方式、促进庭审实质化取得的前所未有成效,更加预示着司法智慧化、大数据等高新科技彻底解放司法事务性人力的时代即将到来。
另外,电子卷宗还能提前助力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合议庭讨论以及审判委员讨论。对此,前文第二节“电子卷宗的功能”部分已有充分论述,此处不再赘述。这里主要接着论述下它们是如何助力“要素式审判”的。
(二)电子卷宗助力“要素式审判”
所谓“要素式审判法”,是指对一些道路交通、信用卡纠纷、小额金融借款、家事纠纷等简单民商事案件,提炼基本事实要素、归纳各要素的争议,并围绕争议要素进行庭审及制作文书的审判方法。
其目的在于简化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实现简案快审。它主要涉及法院审理案件的四个阶段,一是在立案阶段,由立案法官根据起诉状、答辩状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的内容,按要求填写案件要素表;二是在庭前准备阶段,法官通过审查案件要素表,归纳争议事实和焦点,梳理证据,确定庭审调查的重点;三是在庭审阶段,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结合相关证据直接确认,对争议事实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的限制;四是在文书制作阶段,围绕各类型化案件的特定要素制作裁判文书,确保同案同判或者类案类判。
因此,将信息化技术植入要素式审判,是其质效的必然趋势。因为,制作要素式裁判文书,不仅是要素式审判流程的关键一环,更是检验其应用效果重要标准。传统的要素式裁判文书,多由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一个静态的文书样式模板,由法官根据模板格式自行填充具体的案件内容。而这样的文书辅助生成智能化水平很低,对于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辅助性和助力性十分有限,也无法真正减少法官的工作量。
为此,不少法院开始自主研发以电子卷宗为中心的智能化司法文书辅助生成系统去服务于要素式审判。比如,北京法院的“睿法官”系统、江苏法院的“法务云”系统,重庆法院的“智慧E审”系统,成都青羊区法院的“青云智审”系统等等。这些系统以经扫描生成的电子卷宗作为数据来源,从中提取诸如当事人信息、案件由来、诉讼请求及理由等案件要素,再结合大数据进行智能化的类案分析,自动生成包括裁判说理、裁判依据及裁判主文的裁判文书初稿,基本实现了裁判文书类型和内容的全覆盖。
此外,这些系统还具备文书自动纠错、文书隐名处理、同类案例搜索等司法辅助功能,在确保类案同判、类案类判的基础上,使法官手动修改的工作量被压缩到最低。因此,可以说,电子卷宗及其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系统是辅助要素式审判、推进繁简分流的强大助推器。
四、成就执行环节的应用典范
在执行环节,就当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与难点而言,电子卷宗及其信息系统在解决当前执行规范上的难点——执行终本的监督上发挥了巨大作用,显著促进了执行程序的规范化、合法化和效率化。
现阶段,终本案件在全国各个法院均数量庞大。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为例,在2018年前5个月执行终结的2500多件执行案件中,有近600件因执行不能而终结。终本案件是因被执行人查无财产或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导致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客观上执行不能且满足法定条件终结执行的案件。但由于执行绩效考核的影响,以往各地法院片面追求结案率,在未穷尽一切手段的情况下,将大量本不该进入该程序的执行案件予以终结处理。这些终本结案不规范的情形,不仅破坏了司法公信力,而且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与执行程序的目的背道而驰。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发布《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为终本执行程序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并完善了该程序的恢复和救济机制。该规定出台后,全国各地法院为响应最高法院的相关要求,确实加强了对终本执行案件的管控,再加上最高法院派出的专项巡查组所发挥的监督效应,各地法院的终本执行案件大幅减少,终本率也随之下降。
但面对数量庞大的执行案件,仅依靠人力巡查控制终本案件已显得捉襟见肘,在信息化、智能化高速发展的当下,巡查、监督等手段与电子卷宗上的数据信息相结合才是可能的出路。因此,执行终本智能巡查系统便应用而生。
该系统能运用信息分析技术对电子卷宗进行识别分析,并全方位管理被执行人的人、财、物信息。这种电子卷宗和流程信息为基础进行的终本巡查,可以从信息录入是否齐全、执行手续是否合规、执行流程是否规范、终本条件是否完备等方面进行全面自动化检查。通过检查能精确识别违规终本案件,并对其进行自动标记、督办,最终实现全面监管,提升其规范化和统一化,最大程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以电子卷宗为核心的该系统还能以时间轴、风险轴为基础对执行节点进行管理,通过时间轴解决执行中的不作为问题,通过风险轴解决执行中的乱作为问题,还能通过对电子卷宗的深度、智能分析实现节点自动提醒、风险自动预警、违规自动冻结。具体而言,系统能通过对电子卷宗的检查发现终本案件的基本信息、检验结案期是否大于三个月,还能检查终本约谈记录、电子卷宗的页数、查控记录、财产查询记录,以及电子卷宗中是否包含《终结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十个关键要素节点,最终实现自动提醒、预警和冻结。可见,有了以电子卷宗为载体的智能巡查系统的加持,传统的终本执行程序正逐步踏上高度智能化、规范化的正轨。
更为重要的是,在执行阶段,电子卷宗及以之核心的高科技系统能发挥多方面的作用,助力于审判信息向执行信息的流转,让执行法官全面掌握案件执行任务与执行进展,给法院的执行工作插上智能化和信息化的翅膀,为“基本解卷执行难”交上一份满意答卷,为日后“切实解决执行难”开创新思路。
五、助力结案归档环节的崭新变革
相较传统纸质卷宗,卷宗在前期被电子化后,不仅能够便利于审判、执行等环节的司法工作,而且更能在最后一个关卡——材料和卷宗的固定、保管环节借助智能系统的“一键归档”功能,实现便捷、高效的即时归档。
以往在归档环节,需由书记员将成堆的纸质档案移交档案室,再由档案室的工作人员费时费力地去扫描案卷,最终形成电子档案。在开展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工作的初期,尽管成功实现了案卷的实时扫描和及时成卷,但由于技术限制无法进行自动排序与归目,为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一致性,往往需要重新加工、二次扫描。这不仅给工作人员额外增加了工作量,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随着电子卷宗及其智能系统的研发和不断升级,在案件审结后,这些系统已能对卷宗材料自动排序与归目,并将电子卷宗转化为符合格式要求的电子预档案,在法官助理校验无误后即可“一键归档”,避免了二次扫描,极大地提升了工作效率。
更重要的是,电子归档技术的革新还在深层次上推动着卷宗保存、归档的智能化与规范化。目前,全国多家法院已建立纸质文档智能管理云平台——“智能云柜”系统。该系统能对每一份纸质材料统一自动编码并添加二维码,该二维码跟随诉讼材料全程流转。同时,工作人员如果需要从该“智能云柜”存取诉讼材料时,需持该二维码与工作人员的IC卡或人脸进行同步认证,实现了纸质材料“跟事又跟人”。更奇妙的是,该系统能对进入云柜的每一份诉讼材料进行电子跟踪,所有针对每一份材料的行为都会被全程留痕,形成包括存件号、存取件人、文件名、取件地址及流转详情在内的完整流转档案,确保了诉讼材料流转的安全。
如前所述,现有技术已可以对包括过程文书在内的全部电子卷宗进行实时归档,那么是否可以因此简化部分纸质卷宗的归档,以减轻档案室装订的工作量,并节约库房空间?笔者认为,既然所有电子卷宗可借助“一键转档”功能即时转为档案卷,那么除必须归档的纸质材料与同案电子卷宗入库归档外,大量已电子签章的程序性文书无须再进行纸质归档。简言之,建议已安装智能电子卷宗系统的法院采用“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的案件归档方式,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与精简化。
六、电子卷宗及系统对诉讼服务与管理的助益
目前,部分省市级法院通过开通网上法院(诉讼服务网)和掌上法院、云法院、微法院(手机App),并能与电子卷宗系统相衔接,实现了网间数据交换,及时为当事人及律师提供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的在线浏览、借阅等服务。
以这方面的制度典范——广州市两级法院的电子卷宗系统为例,在这里当事人与律师可通过两种方式查阅电子卷宗:一是到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借助智能设备输入相关信息进行现场电子阅卷;二是在“广州微法院”微信小程序和诉讼服务网站申请查阅电子卷宗,实现了真正的全程网上电子阅卷。对于符合网上公开、网上交换的材料,这两级法院的法官还会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及办案工作需要,在系统中主动授权公开。设置授权公开后,双方当事人及律师都可以在网上查看到该部分材料。
同时,律师在省内任一法院的立案大厅均可凭律师执业证办理专用账户,登录账户后既可对该院代理案件的电子卷宗进行查阅,甚至还可以查阅全省法院范围内自己代理案件的电子卷宗。而对当事人,立案后就可获得系统专用账户和密码,登录后即可查阅双方当事人递交的证据材料,这就在实质上通过电子卷宗系统完成了证据交换。
除上述对电子卷宗的阅卷、检索外,这些网上法院、掌上法院、微法院还给当事人及律师提供了网上立案、网上送达、网上缴费、财产保全、委托鉴定、网上庭审等一站式诉讼服务,以助力于案件的办理、裁判及最终电子卷宗的形成。这样一个以电子卷宗为核心的全流程网上办理的渠道,既给诉讼当事人和律师创造了切实的便利;也能使办案法官及书记员从繁琐的细枝末节和大量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可谓是一举两得。
关于电子卷宗及其系统还能助力法院的纵向监督和考核走向扁平化、即时化以及全覆盖,本文第一章第二节“电子卷宗的功能”部分已有详细论述,此处不赘。
第三章 电子卷宗应用的消极现状及原因剖析
第一节 消极对待和应用的表现
一、部分法院虚置不用
尽管在全国法院系统实现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这一初级目标已基本达成,但仍有少数法院积极不为,沦为了落后梯队,尤其将电子卷宗在最需要发挥功效的审判阶段闲置,或者对新产生的卷宗材料疏于扫描上传系统,未能很好地奉行“谁产生谁制作”原则。
据笔者的调研,实践中,有的法院仍沿用传统的以纸质卷宗为主的工作模式,仅在结案后为应付后期检查与考核而集中人力统一扫描生成电子卷宗。有的法院扫描的卷宗材料不全,只录入审判卷,证据卷几乎没有录入。有的法院即便依规定随案生成电子卷宗,但在审理过程中几乎被办案人员搁置不用,仅在需要归档时由书记员核对其目录和基本内容。虽然,如此虚置不用的情形尚属少数,且随着信息化的普及终将消失,但就目前来讲,处于这一落后梯队的居然不乏高院,着实令人匪夷所思。
二、部分法院“重建设、轻应用”
在电子卷宗推广初期,最高人民法院鼓励地方各级法院积极引进与研发配套软件系统,以期尽快落实电子卷宗的普及与深度应用。彼时,地方各级法院不仅有省市级政法委的政策支持,更有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从而在短短一两年内便争先恐后地建设起一大批软件和系统。各种打着“自主研发”旗号的电子卷宗及智能办案系统由此横空出世。诚然,电子卷宗的随案同步生成与深度应用离不开智能软件系统的技术支撑,但据笔者调研,在目前实际需求已经饱和甚至供给有些过剩的情况下,仍未放缓系统建设的步伐,甚至愈演愈烈,已造成大量的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
此外,部分法院重视系统建设却忽视实际应用效果。譬如,有的法院仅电子卷宗的配套系统就安装了不止一个,且各系统互不兼容、操作非常不便;有的法院购买触摸屏置于诉讼服务大厅,仅仅是为了做做司法公开和司法便民的样子,并不能给当事人及律师提供查阅诉讼材料或卷宗内容的服务,至于其他消息、内容或动态长期没有更新;有的法院为了响应无纸化办案的要求,斥巨资安装了各种智能辅助设备,但早已蒙上了一层厚厚的灰尘,只待领导视察工作时演示使用。
客观来讲,“重建设、轻应用”问题并非仅存在于法院系统亦或整个司法系统内部,但该问题已根深蒂固,已严重影响到司法信息化的建设及整体运行效果。
三、部分法院的应用深度与广度待提高
从总体上看,全国法院普遍重视电子卷宗扫描、制作及相应应用系统建设工作,相当多法院已经实现了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但无论是在司法信息化水平相较落后地区,还是在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信息化水平发达地区,在应用深度和广度方面都还有待挖掘空间。
目前,很多法院已经配备了集网上阅卷、类案推送、法条检索、量刑辅助、文书自动生成、一键转档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电子卷宗智能系统,但仅就电子卷宗网上阅卷这一基本功能而言,实际应用率皆低于50%。而就裁判文书辅助生成、量刑预测、类案推送等本就存在诸多争议且成熟度不高的功能而言,其使用率更低。
前述所言仅围绕电子卷宗应用深度这一层面便已存在诸多现实阻碍,在当前上下级法院之间、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法院与外部单位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数据壁垒与互通渠道尚未完全打通之际,想要拓宽应用广度更是困难重重。对此笔者已有相关文章论述不再展开。
(原因分析、困境破解、电子卷宗与书面卷宗的未来,以及注释,见下期)
以下点击可读:
王玉晴、朱桐辉:信息化代际提升对司法改革的意义及完善
朱桐辉、王玉晴 | 顶层设计与绩效改革:检察机关电子卷宗的应用效果透视
完整版 | 朱桐辉、王玉晴:电子数据取证的正当程序规制——《公安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评析
吴宏耀、吴国章、刘祚良、巩志芳、侯爱文、刘栋、胡佼松、王玉晴:民法典时代名誉权的刑事公诉保护——杭州“出轨快递员案”大研讨
矛调中心、司法所、环资中心法庭、东疆中心法庭:中新生态城大调解研究第三阶段调研及座谈
编辑 | 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杜彦昭